犯罪嫌疑人指的是有可能介入或者已经介入刑事犯罪的个人或团体。为什么称谓他们为犯罪嫌疑人呢?这个问题可以从执法法式和刑事案件考察的角度来诠释。
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指控前,执法不能将其视为罪犯,而且要护卫其权益。因此,凭证司法法式,暂时称谓他们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指称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可能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思量:
未治罪原则:在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之前,执法以为他们是无罪的。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个称谓强调了对嫌疑人的无罪假定。
尊重权益:作为一个正当原则,人人都享有尊重和护卫个人权益的权力。称谓为“犯罪嫌疑人”,可以削减对个人声誉的损害,维护其正当权益。
案件考察:考察职员在侦破刑事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可疑职员并举行考察。在此历程中,通过称谓为“犯罪嫌疑人”,考察职员能够明确嫌疑人与案件有关,但尚未确认其罪行。
司法法式:执法划定了审讯和庭审等一系列司法法式。在任何个案之前,必须严酷凭证法定法式处置和审讯。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个称谓有助于时刻提醒相关方面遵循法定法式,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式的合规性。
总之,称谓为“犯罪嫌疑人”强调了正当性、无罪假定以及护卫嫌疑人权益的原则。这一称谓对于刑事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异常重要,也体现了法治社会中的法制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