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无异议的。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2021-12-2410:30:27 来源:中华财会网 ,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各地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序号 地区 电话 1 北京市 010-64853166-401/402/403/404/406/407 2 天津市 022-58832916 3 河北省 0311-85891855 4 山西省 0351-7039505 5 内蒙古自治区 0471-6667441 6 辽宁省 024-31657506/05 7 吉林省 0431-82752795 8 黑龙江省 0451-51920608 9 上海市 8008205114、4008205114 10 江苏省 025-85485928/85485901 11 浙江省 0571-87054113 12 安徽省 0551-65370026 13 福建省 0591-87645521 14 江西省 0791-86253496 15 山东省 0531-66777329 16 河南省 0371-65956154 17 湖北省 027-87272996 18 湖南省 0731-88988755 19 广东省 020-83163873/83163265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0771-2613482 21 海南省 0898-65300226/65333525 22 重庆市 023-67300549 23 四川省 028-68107842 24 贵州省 0851-85826038 25 云南省 0871-63160665 26 西藏自治区 0891-6837871 27 陕西省 029-81884003 28 甘肃省 0931-8821047 29 青海省 0971-8244566/7179968 30 宁夏自治区 0951-5032564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991-3832818 32 大连市 0411-39989887 33 青岛市 0532-85916246 34 宁波市 0574-87973203 35 厦门市 0592-2052969 36 深圳市 0755-88127373 , 其中,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入口:http://www.innocom.gov.cn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1日 发布机构:科技部火炬中心 一、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认定依据 (一)《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六、认定管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 五、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予以备案,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四)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比例不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