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监督将更加严格完善。
该条例主要针对公安机关的监察工作进行规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在监察对象方面,条例明确了监察对象为履行公安职责的公安机关,并强调对领导干部、民警等特殊人员的监察工作。同时,对于那些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范围的人员,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监察方式方面,条例规定了四种监察方式:巡视、检查、调查和审查,同时还建立了常态化机制,加强对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此外,条例还加强了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规定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察,以确保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