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修订背景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和配备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装备属于强制性要求,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在充分借鉴吸收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GB/T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两个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于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强制性国标:2022年1月起,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各企业要按此标准配备劳保用品!(第一部分)-工作动态-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整合了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内容, 修订背景目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标准有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该标准以GB/T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为主,生产者单位按标准制造,强制性国标:2022年1月起,为用人单位按标准配备,缺乏实际指导意义,GB/T11651-2008和GB/T29510-2013分别对用人单位如何选择及配备个体防护装备进行了基本说明
但缺少用人单位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具体管理要求
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成为劳动者抵御事故、减轻伤害、保证个人生命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适用于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工作中“如何选”、“如何配”和“如何管”,当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生产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时,GB39800.2-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3-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3部分:冶金、有色》、GB39800.4-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4部分:非煤矿山》也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各企业要按此标准配备劳保用品!(第一部分)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时间:2022-01-19官方消息: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将代替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目前,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GB/T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即行废止,原版全文#div_contenttable{border-right:1pxsolid#999;border-bottom:1pxsolid#999}#div_contenttable{border-right:1pxsolid#999!important;;border-bottom:1pxsolid#999!important;}#div_contenttabletd{border-left:1pxsolid#999;border-top:1pxsolid#999}#div_contenttabletd{border-left:1pxsolid#999!important;;border-top:1pxsolid#999!important;},缺乏实际指导意义,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标准有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包括配备原则、配备流程、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追踪溯源、判废和更换、培训和使用等,有问题按标准判断提供了标准依据,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范围中的部分内容;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等的配备基本要求;增加了所在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国家标准行业编码;更改了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流程;增加了危害评估;更改了常用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防护功能及适用范围;增加了追踪溯源;增加了培训和管理相关内容;更改了常见的作业类别及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增加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表,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单位按标准检查,但缺少用人单位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具体管理要求,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颁布实施后,GB/T11651-2008和GB/T29510-2013分别对用人单位如何选择及配备个体防护装备进行了基本说明。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装备属于强制性要求。